关于分户登记
对于户内因离婚已解除婚姻关系,但仅有一处房产无其他房产可供迁移,且法院判决(裁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等已对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分割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二)现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建房报告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四)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离婚证、对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的离婚协议(需经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
(六)其他有关证明(市区内无其他房产的证明);
经审核情况属实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予以分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有条件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动员其办理户口迁移,不作分户。
分户登记需经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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