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迁移登记
(一)自2011年4月20日起,我市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涂改后的户口迁移证件,各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要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文件精神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有关情况的记录。如有必要可协助群众和对方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进行解释。本市各级户籍管理单位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一律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涂改,填错的户口迁移证件作废,加盖“作废”戳记后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备查;超过有效日期、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要求变更的应按规定予以换发,原证件予以作废。部分因电脑程序限制无法打印,必须手写的,需在手写部分加盖户口专用章。
(二)鉴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的特殊情况,按照方便群众、简化程序的原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但又符合现行进杭落户条件的,可按下列情况办理:
1、往届毕业生《户口迁移证》中迁往地址为本市范围(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且又符合现行进杭落户政策的,由负责进杭落户审批的市局户政科、滨江、下沙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网上核查是否重人情况后签署意见,准许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再办理延期或回原籍手续。
2、对《户口迁移证》中迁往地址为外地的,原则上要求其回原籍落户,如符合改派条件且又符合现行进杭落户政策的,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凭有关改派证明、单位录用证明、学校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予以换发户口迁移证,凭换发后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审批手续。
(三)关于市内迁移。户口迁移原则上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整户迁移的原则。除房屋产权转移等符合立户条件的迁移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2、投靠配偶的;
3、符合《规定》三十五条情形的;
4、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及房产证明;
3、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计生委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符合《规定》三十五条情形投亲靠友的需提供投靠方无房证明(包括期房暂无法入住的);
5、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整户迁移应区别对待以下几类特殊情况:
1、原住宅已转让(拆迁)或原户籍地不再具备立户条件的,原则上按原户口本内所有成员作整户迁移(包括挂靠户口);
2、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原落在同一家庭户的,无特殊情况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3、夫妻双方户口原不在一地,现申请单独迁移且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允许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单独迁入,其余在外家庭成员经核实后作为信息采集,不作硬性迁移要求。
对拟迁入地为集体土地的市内迁移,原则上只办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居民属农村集体土地批地建房时在册人员的,在现户籍所在地住房产权发生转移时,且在本市市区内无其他房屋产权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集体土地住房的父母或子女处。对目前农村地区仍存在的户口集中落在村居民户内的人户分离人员,本人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应将户口迁入本人合法产权房屋内;本人没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可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的配偶或父母或子女户内;没有前述条件的,可将户口并入社区集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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