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根据河北省公安厅要求,各地按照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个受理点的标准,在交通较为便利的公安机关办证大厅或派出所设立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
办理条件
跨省异地办理身份证:
1、北京、天津、江苏、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四川、海南、重庆、贵州、福建、安徽、江西、湖南、湖北、上海、广东、山西、宁夏、青海、河南、甘肃、浙江、云南等省市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流动人口(已经办理暂住登记)
2、已领取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业务;
注: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者需要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省内异地办理身份证:
1、凡本市内的常住户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在石家庄区县市居住并已办理暂住登记的省内人员;
2、可在现居住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注: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因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变更需要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办理材料
1、到期换领、损坏换领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学生提供学生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2、补领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注:老弱病残和行动不便人员可申请上门办证,16周岁以下人员办证需由监护人带领。
办理流程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公民异地办证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偏远地区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临时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发。
办理费用:换领身份证,每证收费20元;丢失补领身份证,每证收费40元。
另附:河北省内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名单(如下图:)